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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徐海娟与王其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海娟;王其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绍平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徐海娟。 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孙锦德。 被告:王其娟。 委托代理人:张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娟与被告王其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其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娟撤回对被告王其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