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郝红旗申请执行李相东股权转让侵权裁定书 (2)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旗,李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郝红旗被执行人:李相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邯市民终字第108号民判决书解书和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执行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相东存款1300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