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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郝红旗申请执行李相东股权转让侵权裁定书 (2)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旗,李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郝红旗被执行人:李相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邯市民终字第108号民判决书解书和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执行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相东存款1300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