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与安徽省黔奇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安徽省黔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祖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秀忠,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礼船,该厂职工。被告:安徽省黔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蔡顺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诉被告安徽省黔奇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安徽省新源电子加工制造厂负担。审判长 沈 斌审判员 许锦国审判员 汪润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