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一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显和与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和,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0071号原告:张显和,男,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何晓丽,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奇。被告: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孙正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显和与被告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和的委托代理人吴奇、何晓丽和被告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显和诉称:2010年8月23日,原告向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0月9日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10月24日作出(2010)六劳仲字07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并于2010年11月5日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原告,原告对该裁决不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曾是一名农电工,从事农电部门工作几十年,自2006年农网改造以来,原告受聘于被告下属的张店供电所,先后在左大桥、金星、杭淠、牌坊等村参加农网改造,在张店供电所施工负责人的带领和指挥下从事架线、上角铁、安装变压器等电工技术活。2008年12月20日在参加左大桥村农网改造施工中不幸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伤,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三横突骨折、左侧第七肋骨骨折、脾破裂等。原告是张店供电所的用工是不争的事实,双方虽未签订有固定期限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店供电所不是独立的法人,应由其法人即被告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①原告将其公司列为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②原告对自已工作经历的陈述是不真实的;③张显和与张店供电所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④2008年12月20日,农电工黄道明找张显和等人协助施工,下午4时许收工时张显和不慎从电杆上摔下致伤,这是不争的事实;⑤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社工伤(2010)56号《关于认定张显和同志属于工作的决定》将张显和认定与其公司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张显和应农电工黄道明之邀,在参加左大桥村六十铺点施工时,不慎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张显和的工资按日计算,每日50元,由黄道明从张店供电所领取后付给张显和;2004年6月22日,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并在2004年6月16日、2004年9月5日、2006年12月11日、2006年8月1日分别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将农电工及各供电所(营业点)交由“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管理;2010年5月10日,原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社工伤(2010)56号《关于认定张显和同志属于工伤的决定》认定张显和与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显和受伤属于工伤,2010年6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社工伤(2010)56号《关于认定张显和同志属于工伤的决定》。上述事实,有身份资料、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仲裁文书等书证和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张显和要求确认其与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安徽电力六安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张店供电所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均无张显和领取报酬及考勤记录,张显和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且包括黄道明在内的农电工均属六安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受该公司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显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显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