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康泰炒货厂与马龙、马建功、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康泰炒货厂,马龙,马建功,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康泰炒货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负责人何建军,任厂长。被执行人马龙,男,1984年3月17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举人巷。被执行人马建功,男,1958年8月25日生,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举人巷,系马龙之父。被执行人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西郊路。法定代表人陈小平,任总经理。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康泰炒货厂与被执行人马龙、马建功、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八万三千三百七十二元八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康泰炒货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