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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林成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林成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建新。被告:林成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林成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新于2011年3月18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对被告林成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学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