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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系渭滨镇过唐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57岁,系秦都区渭滨镇过唐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35岁,系秦都区过唐村村民。上列当事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房,被告王某某、王某不得阻拦。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2011)咸秦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5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