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张文娟。委托代理人虞安新,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刘步海。被告张丽莉。被告董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娟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文娟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