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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文娟;刘步海;张丽莉;董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张文娟,居民。委托代理人虞安新。被告刘步海,教师。被告张丽莉,个体工商户。被告董学权,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娟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文娟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