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文娟;刘步海;张丽莉;董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张文娟,居民。委托代理人虞安新。被告刘步海,教师。被告张丽莉,个体工商户。被告董学权,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刘步海、张丽、董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娟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文娟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