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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徐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草民初字第75号原告:屠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