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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董某某及第三人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孙某,董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成某某,女,1963年6月20日生。被告孙某,男,1975年2月6日生。第三人董某某,女,1964年5月15日生。第三人孙某,女,1975年8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孙某、第三人董某某及第三人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审 判 员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