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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柘法牛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1)柘法牛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甲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