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钰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嘴山市钰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下催字第15号申请人:石嘴山市钰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石嘴山市钰昌工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2058472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称该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