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喻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喻某。被告:贾某。原告喻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新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相识,2010年9月28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贾乙(胥)峰(音),现与被告方生活。结婚后我发现他跟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而且被告也沉迷网游,被告也没有对宝宝尽过一次责任,被告也经常骂我。故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所生一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200元生活费(具体如果生活情况好可以多付);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贾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相识,2010年9月28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贾乙(胥)峰(音),现与被告方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分居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夫妻间虽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二年,或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的不良行为,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