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诉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冈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武穴分公司与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武穴分公司,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武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华森,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蒋明钢,男,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武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作出的(1999)黄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黄冈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武穴分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给付工程款443.921.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77元。被执行人武穴市城西房地产管理所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6)黄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周柱德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