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郯城永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郯城永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37号原告:郯城永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郯城永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郯城永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蓝帜木业有限公司142016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