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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姬夏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姬夏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夏辉,村民。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夏辉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姬夏辉在本市东大街骡马市步行街,趁被害人陈某购物不备将其衣服口袋内步步高1518型手机1部盗走(评估价值750元)。后被告人姬夏辉在骡马市步行街继续作案,趁被害人周某购物不备,将其衣服口袋里红色朵唯手机1部盗走(评估价值270元)。后被告人姬夏辉窜至骡马市淘宝城店内,趁被害人杨某购物不备,将其衣服口袋里粉红色金鹏手机1部盗走(评估价值300元)。破案后三部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姬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罪刑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夏辉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姬夏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