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