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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自由岛网络服务部白沙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03-05室。法定代表人瞿海滨,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西安自由岛网络服务部白沙路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新科花园东。代表人刘西安。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自由岛网络服务部白沙路店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25元及案件执行费。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今申请人仍享有对被执行人西安自由岛网络服务部白沙路店2500元债权未得到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