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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与马青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马青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67号。法定代表人:吴健雄,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马青梅,居民。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马青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悖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明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