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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宁深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亚洲与王建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洲,王建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深商初字第92号原告:高亚洲,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王建定,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洲与被告王建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亚洲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