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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沈建军、陈官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沈建军,陈官根,蔡元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代表人:颜利红,行长。被执行人沈建军,农民。被执行人陈官根,农民。被执行人蔡元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681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沈建军、陈官根、蔡元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2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