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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系西安联合快递公司员工。2010年12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5日15时序,被告人杨某到本市雁塔路中段百脑汇电脑城送货时,趁被害人张某与同事买饭离开时将其放在椅子上的军绿色包拿走,将包内1322元取走后将包藏在餐厅暖气片后离开。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来到百脑汇电脑城时被抓获,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