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张某,1973年6月2曰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林,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无业。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打架,2010年1月再次发生矛盾后,夫妻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宋某辩称,因婆媳矛盾才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愿意规劝其母亲,以改善婆媳关系,促进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于1998年元月生一女宋倩楠。原告曾于2008年四五月间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2010年1月因原告婆媳间矛盾等家务琐事而打架,夫妻开始分居。原告于2011年3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规劝其母亲,以改善婆媳关系,促进夫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确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因夫妻产生矛盾请求离婚,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对被告主动承认错误,愿妥善调停婆媳间矛盾,以改善婆媳关系,促进夫妻和好的愿望,本院不能不体恤,再者,原告主张离婚所根据的事实尚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多端考虑后,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3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