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某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某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桃园路南2排8号,无业。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普济寺上巷,无业。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又名白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0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住本区定慧寺上巷23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2010)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义务即配合申请人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前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某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葛美云审判员 李长鹏审判员 王成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