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卢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绰号“大章”,农民。2010年6月7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000元。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英,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卢某及卢尚清(另案处理)以何六梅、夏国彬、夏文彬打麻将出老千为由,要求何六梅等人赔钱。当晚18时许,被告人卢某及卢尚清伙同卢东铭、卢自来(二人均已被判刑)等20余人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垃圾摊何六梅租房处,主要由卢东铭与何六梅一方谈判,期间黄兵华(已判刑)知道此事后,主动加入被告人卢某一方,并与卢自来等人一起以恐吓、威逼等方式胁迫何六梅、夏国彬、夏文彬等人赔钱了事。最终,何六梅、夏国彬、夏文彬被迫答应拿出5000元了事,并于当晚将人民币4000元、港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883元)交于被告人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国彬、何六梅的陈述,同案犯卢东铭、卢自来、黄兵华的供述,证人黄良云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4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且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