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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乾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乾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赵某某(赵某甲),女。法定代理人赵保卫,男。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女。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保卫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