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辖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朝。委托代理人王小臣。委托代理人方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昌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昌兴。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