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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建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建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158号罪犯黄建文,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毕业,现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11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