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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向法院交来全部案件执行款4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