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鹿孟坤,单县清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权瑞亭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现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