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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主干道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主干道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颜花果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武侯行初字第7号 原告成都主干道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三环路西一段9号。 法定代表人罗长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震狄(特别授权),男,汉族,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成华区法律事务维权协会社团法律干事。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兴爵(一般代理),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颜花果,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任县。身份证号:132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元军(一般代理),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主干道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道运业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颜花果为诉讼第三人,因“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称变更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故被告变更。2011年3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干道运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震狄,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巩兴爵,第三人颜花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保局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是:市人保局做出[2010]04-2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3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2009年11月9日晚22时左右,颜花果在青龙场附近的富森美家居装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颜花果所受伤害为工伤。 市人保局为证明其工伤认定决定的公正合法性,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 一、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2、颜花果身份证复印件;3、干道运业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4、出院证明书;5、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6、调查询问颜花果的笔录;7、调查询问王素琼的笔录;8、法医学鉴定书;9、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10、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11、颜花果的委托书;12、函和干道运业公司的委托书。 二、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及相关条款;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伤认定办法》。 原告干道运业公司诉称,颜花果与干道运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颜花果所做工作是帮顶别人,其出于人道在颜花果受伤后先行施救,颜花果却以办理残疾证为由骗盖公章。市人保局没有证据证明颜花果与干道运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事实不清;市人保局对干道运业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调查,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239号工伤认定决定。 干道运业公司出示以下证据:川人社复决[201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邮件,证明其已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申辩和两份证人证言,证明颜花果骗取公章经过。 被告市人保局辩称,受理工伤认定后,其向干道运业公司送达了告知书,调查的证据证明颜花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39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颜花果陈述,其在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与干道运业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市人保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是工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颜花果出示以下证据:入院通知单和病案首页,证明劳动关系;户口薄,证明家庭困难。 经庭审质证,原告干道运业公司陈述,对被告市人保局出示的证据1、3、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是老一代身份证,不予认可;证据5举证期限违法;证据6、7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8收集复印件程序不合法;证据9伤残鉴定部门不对;证据10未写明劳动关系,程序违法;证据11内容违法;证据12违法举证;依据1不能证明行政职权;依据2适用不当;依据3无具体条文。对第三人颜花果出示的证据不具证明力;证据与案件无关。 被告市人保局陈述,对原告干道运业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证据未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明内容与其调查事实不符。对第三人颜花果出示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颜花果陈述,对被告市人保局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干道运业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证据质证意见同市人保局。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认证如下:被告市人保局出示的证据均在作出工伤认定前收集,其中证据1-5、8、10具有真实性;证据6、7制作调查笔录合法、证据9收取核对原件后的复印件合法,该证据经本院再次核对属实,证据1、6、7、9相互应证,可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证据10真实且书写内容符合《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的规定;证据11、12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干道运业公司出示的证据真实,可以证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证据证人未出庭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 第三人颜花果出示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意见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颜花果经人介绍到干道运业公司处从事搬运工作,2009年11月9日晚22时许,颜花果在青龙场附近的富森美家居为干道运业公司装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由干道运业公司派人将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脊髓损伤(T10水平ASTA分级A级);2、T11骨折内固定术后;3、神经源性膀胱;4、中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 2010年5月10日颜花果出院,2010年7月15日,颜花果向市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干道运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长炜在该表用人单位处签名同意并加盖公章。市人保局在审查干道运业公司与颜花果的身份证明后于当日受理颜花果的申请,向干道运业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举证期限为10日,干道运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后提交了申辩书和证人证言两份。市人保局未对干道运业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根据收集的出院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法医学鉴定书等书证和调查询问颜花果、王素琼的笔录,于2010年8月24日做出239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书载明受伤人颜花果、单位干道运业公司,并认定颜花果所受伤害是工伤。干道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被维持,其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武侯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市人保局而不是武侯区人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市人保局对颜花果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且在行使中无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行为。 《工伤认定办法》是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市人保局受理案件、发出告知书、收集证据、实施调查以及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市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市人保局对是否调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有决定权,其根据已有证据决定不调查干道运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违法,干道运业公司以此主张市人保局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市人保局在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时要求干道运业公司举证就必须告知举证期限,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对此无具体规定,故市人保局可自行决定举证期限,同时10日举证期限也是工伤认定案件通常的举证期限,干道运业公司主张10日举证期限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39号工伤认定决定在受伤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处明确了干道运业公司与颜花果的劳动关系,干道运业公司称决定未明确劳动关系而作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干道运业公司主张市人保局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市人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前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颜花果系干道运业公司员工,且在为干道运业公司搬运货物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市人保局根据该事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颜花果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干道运业公司称其与颜花果无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上签字盖章均属受欺骗而为的证据不足,干道运业公司主张市人保局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市人保局作出的239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干道运业公司要求撤销239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0】04-2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主干道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饶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