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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梁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梁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7号原告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新,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泽波,经理。被告梁万波,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梁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