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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线文琛与陕西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线文琛;陕西盛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22号原告:线文琛,无业。被告:陕西盛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丽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琰,女。委托代理人:杨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线文琛与被告陕西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线文琛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线文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线文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线文琛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