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禅法民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禅法民催字第85号申请人: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000003409。法定代表人:罗永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耀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于2011年3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除权判决申请是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支持。为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59970072、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8日、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新恒隆抛光砖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收款人为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的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共计17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军耀代理审判员 张必成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