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付相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相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215号原告:付相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立慧。被告: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北外环线南侧。法定代表人:祝冠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纪章。原告付相贤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相贤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相贤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