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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88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茂华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883-5号原告:梁茂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桑落墅镇桑北街。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鱼民初字第88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原因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XXXX账户的查封。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刘开军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