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民初字第88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茂华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华,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883-5号原告:梁茂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桑落墅镇桑北街。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鱼民初字第88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原因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滨州市金辉伟业洗煤有限公司XXXX账户的查封。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刘开军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