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新民与被告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城市绿化监督绿化占用审批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城市绿化监督绿化占用审批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崔新民,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城市绿化监督绿化占用审批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3号云峰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施巍,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卫民、李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民诉被告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城市绿化监督绿化占用审批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