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风景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东风景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5弄17-23号。法定代表人:俞阿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东风景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377号。法定代表人:贺华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诉宁波东风景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86元,减半收取291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仙方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人民陪审员  赵国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