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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因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因买卖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应给付案件款予以强制扣划,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07)周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