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因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51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因买卖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应给付案件款予以强制扣划,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07)周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