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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刘某某2、刘某某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某3,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某某1与刘某某2、刘某某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某某1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执行。2009年5月12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其父刘拴劳表示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2009年5月12日给付赔偿款2000元,至今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拴劳的在九成宫信用社2703100801109000675655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