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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力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法民二初字第178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田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高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初,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容玮,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拓展路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潘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科机械有限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伟生机械有限公司交纳。审判员  罗虹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