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南XX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XX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深圳南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七初字第41号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京XX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XX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深圳市XX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南XX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XX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深圳市蛇XX有限公司、深圳市京XX有限公司、深圳市旺XX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4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述三原告。审 判 长 岳燕妮代理审判员陈肯萌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晓 丹 ( 兼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