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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马玉清与马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马某甲(又名马长道),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友玉,农民。被告马某乙,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