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马玉清与马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马某甲(又名马长道),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友玉,农民。被告马某乙,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