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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兰诉被告李德坤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李德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秀兰。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李德坤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兰撤回对被告李德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丽代理审判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