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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林某。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萍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乙霞,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甚至殴打。2010年1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分床而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金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6000元。被告林某答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及生育女儿情况均某。二、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勤俭持家,用微薄的工资补贴家用及女儿开支。与原告感情一直尚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金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在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生育一女,理应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综观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感情现状等情况分析,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以家庭完整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重,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完全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