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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宝鸡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明,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刘立忠代审判员  李文婷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