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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秀光与黄建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秀光,黄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3.1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光。被执行人:黄建勇。申请执行人赵秀光与被执行人黄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勇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22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3月16日止,被执行人黄建勇尚欠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