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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雪鹏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黄士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王雪鹏,黄士辉,胡小峰,武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建安路。法定代表人:赵先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鹏。委托代理人:王全新。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士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峰。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磊。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