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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晓锋与马也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晓锋;马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锋(曾用名张峰)。被执行人:马也清。申请执行人徐晓锋与被执行人马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马也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徐晓锋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马也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也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也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确实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8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一年三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